关于印发《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2016年8月1日,民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及其说明全文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际”、“世界”等字样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,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以上字样。
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已经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政策法规,我厅制定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》。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为贯彻落实民政部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和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的精神,便于社会组织成员、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,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、影响力和凝聚力,我厅研究制订了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(试行)》,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